第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教育、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乡村振兴等有关主管部门编制农村供水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农村供水规划需要修改的,按照原审批程序报经批准。

农村供水规划应当按照乡村振兴战略的要求,与美丽广西建设、水源保护建设相结合,统筹城乡融合发展,以城市供水和规模化供水管网延伸、供水工程更新改造和巩固提升为重点,完善农村供水管网体系,逐步实现城乡供水同管网、同水质、同服务。

农村供水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村庄规划、城市供水规划等有关规划相衔接,统筹规划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水源,优先建设规模化供水工程。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