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供水用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村供水技术服务体系,推进供水监控信息系统建设。鼓励研究、推广和应用农村供水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提高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质量,改善水质,促进节约用水。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