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农村供水用水有关协调工作,可以通过组织成立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者其他方式负责农村小型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护。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