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工程建设以及运行管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林业、乡村振兴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供水用水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