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供水用水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在农村供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修建畜禽饲养场、厕所、渗水坑、污水沟渠以及其他影响水质安全的生产、生活设施,或者倾倒、堆放、掩埋垃圾、渣土、粪便等污染物、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