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供水用水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