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供水用水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农村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