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运行管护主体应当保持供水安全稳定,按照价格标准计量收费,规范供水档案管理,设立服务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用水户监督。

需要在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的,应当经运行管护主体同意。禁止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农村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