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农村供水工程的水质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农村供水工程现场实施检查和取样;

(二)调查、询问农村供水工程产权所有者以及运行管护主体有关人员并作笔录;

(三)对使用的设备、器械、药品等进行检验;

(四)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