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供水用水条例/第四章 水源与水质第二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卫生健康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所属水质检测机构、委托检测机构按照计划开展的水质检测费用纳入本级预算,不得向运行管护主体收取。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