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新建规模化供水工程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已建的规模化供水工程水质未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当及时整改,限期达到标准。

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应当不断提高供水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