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供水用水条例/第四章 水源与水质第二十五条有效新建规模化供水工程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已建的规模化供水工程水质未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当及时整改,限期达到标准。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应当不断提高供水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