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供水用水条例/第四章 水源与水质第二十一条有效农村供水水源保护区或者保护范围的划定以及保护和整治措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