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农村供水水源保护区或者保护范围的划定以及保护和整治措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