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供水用水条例/第四章 水源与水质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供水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的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实行多水源、多水厂联网供水;规模化供水工程应当规划建设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