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供水用水条例/第三章 运行与管护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给予资金支持,并多渠道筹集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专项用于农村供水工程的维修养护。自治区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对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给予适当补助。鼓励社会力量捐款资助农村供水工程的维修养护。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