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运行管护主体应当为直接从事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护的工作人员建立健康档案,并定期组织体检。

直接从事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护的工作人员应当体检合格,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戍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水、管水工作。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