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给予资金支持,并多渠道筹集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专项用于农村供水工程的维修养护。

自治区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对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给予适当补助。

鼓励社会力量捐款资助农村供水工程的维修养护。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