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供水用水条例/第三章 运行与管护第十六条有效运行管护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管护制度,明确管护责任,落实运行管护与安全生产措施,保证供水工程正常供水。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