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供水用水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集中供水工程按照公益性基础设施优先列入建设用地计划,保证项目用地,可以依法采用划拨国有土地或者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等方式保障项目用地。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