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供水用水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四条有效在能够满足用水需求的规模化供水工程覆盖区域内,不得新建抽取地下水的经营性供水工程。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