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供水用水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集中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有关质量标准,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