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三十七条有效市场主体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生产经营困难的,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救助、安置以及推动经济社会稳定持续发展的相关措施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