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服务第三十八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一政务服务标准,创新政务服务方式,推动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在政务服务领域的应用,不断提高政务服务质量,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