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对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行为依法开展调查和处理,有效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