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十四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其中的小型微型企业实行扶持政策,支持创业创新、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从财政扶持、费用减免、金融支持、公共服务等方面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