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十五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加大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表决权、收益权和监督权等合法权益,畅通中小投资者维权渠道,提升中小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的便利度。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