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实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禁止国家机关违规开办企业,保障其他所有制企业和国有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