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生态修复第三十四条有效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梅江河干流和重要支流河道的建设与整治,采取多种措施保护和修复河道水生态系统。河道建设与整治应当结合岸线利用规划,合理设置生态绿化、人文景观等设施,注重保护生态功能和河道历史风貌,保持河流自然流向及河道自然形态,防止水土流失和河道淤积,实现水清河畅。地方法规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