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生态修复第三十三条有效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梅江河干流和重要支流绿化缓冲带划分方案,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绿化缓冲带内应当保持原状,原则上应当为绿地,除护岸工程、市政设施等必要的建设外,禁止修建任何建筑物和构筑物。禁止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对已经损坏的,应当进行生态修复。地方法规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