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梅江河流域的水生态环境保护、修复以及资源开发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饮用水水源的保护,依照《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