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审查补选产生的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新选出的下一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资格。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对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选举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以及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提出代表当选是否有效的意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在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