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第八章 对代表的监督、罢免、辞职、补选第五十四条有效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或者选民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