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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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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第八章 对代表的监督、罢免、辞职、补选

第五十四条

有效

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或者选民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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