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直接选举的准备工作:
(一)在选举日前七日,各选区再次公布选举日期、时间、地点。
(二)选票统一制发,并加盖印章。
(三)选举日前,选区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核实选民人数,选举日能够参加投票的人数,代为投票的人数和不能参加投票的人数。对选民登记后有迁入、迁出、参军、死亡等变动的,应当予以补登或者除名。
(四)投票选举时,根据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选举委员会的规定,选民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参加选举。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