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或者选区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