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代写人应当完全按照选民本人的意愿填写。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