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

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予以登记。对在选民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选民的年龄计算,应当以当地选举日为截止日期。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