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每一选民参加同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只能在一个选区进行登记。具体规定如下:
(一)城乡居民一般在户口所在地进行登记。
(二)户口不在现居住地的人员,凭户口所在地的选民证明,可在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并参加选举。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在校学生,在所在单位进行登记。离退休干部、职工,在户口所在地进行登记,经户口所在地同意,也可以在原单位或者现住地进行登记。
(四)出国、出境人员,应当在原单位或者原户口所在地进行登记。
(五)选举期间离开选区、无法取得联系的人员以及下落不明的人员,暂时不予登记;若其在选举日前返回的,应当予以补办登记手续。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