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第四章 选区划分第二十二条有效中央、市和外地驻本区县(自治县)的单位,可以分级归口,按系统、按行业单独划分选区或者联合划分选区。领导机关和下属机构跨区县(自治县)分驻数地的单位,只参加一地的选举,不得跨区县(自治县)划选区。驻在乡、民族乡、镇的属于县级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选民,可以只参加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果选民本人要求,也可以参加所在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