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清真食品准营证》的有效期限为四年。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应当在《清真食品准营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

任何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使用超过有效期的《清真食品准营证》。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