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措施第十条有效申领《清真食品准营证》的企业,下列人员一般是回族等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一)生产、经营、餐饮部门的负责人;(二)采购、保管、主要制作等关键岗位的人员。申领《清真食品准营证》的个体工商户,其业主及主要烹饪人员必须是回族等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