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清真食品准营证》由自治区民族事务工作部门统一监制,由市、县(市、区)民族事务工作部门或者集中行使行政审批权的部门核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伪造、转让、租借、买卖《清真食品准营证》。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