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回族等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禁忌的食品、原料带入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的,由生产、经营管理者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由市、县(市、区)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综合执法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