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回族等少数民族清真饮食习惯的,由市、县(市、区)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综合执法部门予以查封并监督其处理,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清真食品准营证》。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