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将清真食品与不符合清真饮食习惯的食品混放,或者将供应清真餐饮的餐具与供应其他餐饮的餐具混放、混运、混合清洗的,由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至二万元的罚款,并予以通报。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