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悬挂其依法取得的《清真食品准营证》,并在其生产、经营场地的显著位置悬挂“清真食品标志”。

商场、超市等销售清真食品的,应当设立清真食品专区或者专柜,并在显著位置悬挂“清真食品专区(柜)”的标志。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