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有效信用主体违背信用承诺取得行政许可的,由行政许可机关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信用主体违背信用承诺获取非法收益的,由县级以上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收益,并处非法收益三至五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