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有效在社会信用信息记录、采集、归集、共享、披露、查询和使用等过程中,损害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