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省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国家已制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