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七章 社会信用的环境建设第六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行政强制、资质审核、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公共资源交易、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项目审批、财政性资金安排、招商引资、劳动用工等行政管理工作中应当使用社会信用信息。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