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七章 社会信用的环境建设第五十九条有效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社区、农村等基层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社会信用信息记录、采集、归集、报送、查询等制度。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