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七章 社会信用的环境建设第五十八条有效市场主体可以向社会作出公开信用承诺,违背承诺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信用承诺以及履约情况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在办理适用信用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时,应当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依据。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