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市场主体可以向社会作出公开信用承诺,违背承诺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信用承诺以及履约情况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在办理适用信用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时,应当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依据。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